非危险品也要做SDS吗 我们对于世界的认识是逐步加深,逐步修正的。很多材料在经过多年的使用后才被人们发现其潜在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很有可能是不可逆转的毒性对人体的影响,很多药物的副作用就是如此。非要等到危害被发现时,相应的政策出台后,我们才对其进行相应的防护吗?所以我们提倡所有化工品都配备MSDS,并且需要随着人们对其的深入研究发现而对其MSDS进行相应的修订升级。
【基本信息】 环己烯(CAS:110-83-8) 别名:1,2,3,4-四氢化苯 英文名:cyclohexene;1,2,3,4-tetrahydrobenzene 无色透明液体,有特殊刺激性气味。不溶于水,溶于乙醇、醚。
【主要用途】 用于有机合成,也用作溶剂;有机合成原料,如合成赖氨酸、环己酮、苯酚、聚环烯树脂、氯代环己烷、橡胶助剂、环己醇原料等,另外还可用作催化剂溶剂和石油萃取剂,高辛烷值汽油稳定剂。;用于有机合成、油类萃取及用作溶剂。另外还可用作催化剂溶剂和石油萃取剂,高辛烷值汽油稳定剂。
【主要危害】 健康危害:该品有麻醉作用,吸入后引起恶心、呕吐、头痛和神志丧失。对眼和皮肤有刺激性。 环境危害: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可造成污染。 燃爆危险:该品极度易燃,具刺激性。
【各国GHS分类】 (SDS第二部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 中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
日本NITE分类(NITE Chemical Risk Information Platform (NITE-CHRIP)):
欧盟CLP分类 (EC) 1272/2008 附件 VI 附表 3.1:
注:表中标记“*”的类别,是指在有充分依据的条件下,该化学品可以采用更严格的类别。例如分类为“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如果有充分依据,可分类为更严格的“急性毒性-经口,类别2”。
以上列举了三个国家和地区的健康、物理、环境危害分类,具体的产品危害分类要求,应符合进口方的监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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