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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GHS版本的MSDS/韩国化学品法规查询

韩国SDS 自2013年7月1日起韩国已经完全实现GHS(物质和混合物)。危险化学品供应商应根据GHS的相关国家标准对其化学品进行分类,编制安全数据表(SDS)和标签。 GHS的主要标准及要求: 1)化学物质控制法案 Chemical Control Act(Article 16):环境研究所(

韩国SDS

自2013年7月1日起韩国已经完全实现GHS(物质和混合物)。危险化学品供应商应根据GHS的相关国家标准对其化学品进行分类,编制安全数据表(SDS)和标签。


GHS的主要标准及要求:

1)化学物质控制法案

Chemical Control Act(Article 16):环境研究所(NIER)公示的有害物质必须遵循其公示的分类。(物质:2010年7月1日);(混合:2013年7月1日)

2)职业安全于健康法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Act (Article 41):适用于所有化学物品的分类。(物质:2011年7月1日;混合:2013年7月1日)

3)危险化学品法案

仅适用于物理危害的化学物质


GHS在韩国的关键实施日期:

物质:环境部(MOE):2010年7月1日;劳动部(MOL):2011年7月1日。

混合物:2013年7月1日。

韩国GHS的最新标准:MOEL公告编号:2013-37.(MoEL's Public Notice No. 2013-37)标准规定了化学物质的分类标签以及安全数据表的编制。该标准是基于联合国统一标准GHS第三版修订,共计27个危险种类(不包括臭氧层的危害)。相比对于GHS第四版以下几个分类不采用。


标签:

标签与SDS上的的各项信息应保持一致。

象形图:如果有4个以上的象形图,最多体现4个。(此规定不是强制性的)

危险性说明:重复的语句可以省略,类似的语句可以组合。

预防措施:最多体现6条,如果有7条及以上可以加上说明(例如:详见SDS)。(此规定不是强制性的)

语言:韩语。用于实验研究用的化学品并不强制性的用韩语。产品名称、物质名称、外国供应商的联系信息可以用英文。

小标签(≤100ml):危险和防范说明可以省略。

对于有毒化学品有以下特殊规定:

分类:必须按照NIER法规的分类。

物质信息公示:在混合物中,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必须有体现。

象形图:使用NIER法规中所规定的象形图。


SDS

韩国的SDS和其他国家的大致相同,采用的是16部分的格式。以下几个是需要注意的地方:

1)供应商机密信息:无危害的成分可以在SDS上不披露。有害成分必须充分披露。

2)指示浓度范围在5%以内。如果含量不超过5%,下限应表示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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