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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安全数据表SDS中的海洋污染及《日本海洋污染防治法》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海洋污染是如何产生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7条~第212条)把海洋污染的原因做了如下分类:



  详细介绍安全数据表SDS中的海洋污染及《日本海洋污染防治法》

 

海洋污染产生的途径 :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海洋污染是如何产生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7条~第212条)把海洋污染的原因做了如下分类:

1、陆地来源的污染。主要是来自工厂或家庭的污染物,通过河川、管道等流入海洋。

2、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由海底资源探测或沿岸开发等活动所产生的生态系的破坏、污染物质流入海洋。

3、倾倒造成的污染。在陆地上产生的废弃物倾倒入海洋。

4、来自船只的污染。伴随着船舶行驶所排出的油、有害液体物质、废物等。

5、来自大气层或经过大气层时产生的污染,大气污染物质随雨水等到达海洋。 
  除此之外,油轮事故、战争、核电站泄漏等,如“海湾战争”中大量石油的流出、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故等也是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MSDS中的海洋污染主要涉及以上1、3、4点。

 

那么哪些物质算是海洋污染物呢?

国际防污公约上的X、Y、Z类物质,日本海洋污染防止法中的X、Y、Z类物质。X、Y、Z类物质都为单物质,如何判定,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中是这么解释的:

1、危险货物一览表第4栏中被确定为MP(海洋污染物)的物质,或符合“环境有害物质(水生环境)”分类标准的物质。

2、如果物质符合下列表格中的急性1,慢性1或慢性2的标准,则将其分类为海洋污染物质,当然物质并不仅限于单物质,还包括混合物:

 

水生环境急性危害:

 

类别:急性-1类

96h-LC50 (鱼类)

≤1mg/L或

48h-EC50 (甲壳类)

≤1mg/L或

72或96h-EC50 (藻类或其他水生植物)

≤1mg/L

 

 

 水生环境慢性危害:

类别:慢性-1类

96h-LC50 (鱼类)

≤1mg/L或

48h-EC50 (甲壳类)

≤1mg/L或

72或96h-EC50 (藻类或其他水生植物)

≤1mg/L

且该物质不能快速降解和/或logKow≥4(除非实验确定的BCF <500)

  

 

类别:慢性-2类

96h-LC50 (鱼类)

1-10mg/L或

48h-EC50 (甲壳类)

1-10mg/L或

72或96h-EC50 (藻类或其他水生植物)

1-10mg/L

且该物质不能快速降解和/或logKow≥4(除非实验确定的BCF <500),除非慢性毒性NOECs> 1mg / l

 

 

GHS中环境危害判定为: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险,类别1;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险,类别1、2都为海洋污染物。

 

也可以从SDS的14部分去判定这个物质/混合物是否为海洋污染物,即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判定为9类危险物质:水生环境危害物质。

 

《日本海洋污染防治法》对海洋污染物的一些防治对策:

海洋污染的防治对策

 

日本环境省针对不同水域的污染物情况和污染程度做出了相应的防治对策。

  

1)封闭性水域净化对策。在日本周边海域进行海洋污染监视管理,尤其是在海洋污染发生可能性较高的东京湾、濑户内海等船舶集中的海域、油轮航线海域等,使用巡视船、飞机重点监管,同时,根据《海上环境违法行为同时监管》,每年6月、11月份实施集中监管。

  

在水质恶化较为显著的湖沼,为抑制从底泥溶出营养盐类物质,实施底泥疏浚的同时,在流入河川处铺修直接净化设施,以削减流入湖沼的污浊负荷。在琵琶湖,为了削减从城市流入的雨水里所含的污浊,从2003年度,政府开始供用沉淀或净化的处理设施。在港湾及周边海域的环境保护方面对有机污泥等进行疏浚,此外,还对在港湾区域外的一般海域里的浮游垃圾、油进行了回收。为了改善封闭性强、水底淤泥堆积海域的环境,政府又在濑户内海等3大海域及大阪港等18个港口实施了海域环境创造、自然再生工程。另外,根据水产基础整备,为改善三重县英虞湾的海域环境进行了疏浚。

 

2)大都市圈的“海洋的再生”。政府积极开展海洋污染防治的调查研究、技术开发等。针对有害浮游生物引起的赤潮,实施防止渔业受损的赤潮对策实验。同时,推动关于赤潮发生状况等的调查。除了对普通市民等实施以渔场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启发普及活动外,为综合推进海滨及渔场美化,实施回收清扫废弃物工作和以谋求保全良好渔场环境为目的的渔民的植林活动。日本环境省从2002年设置了由7都县市及相关省厅组成的东京湾再生推进会议,又在2003年月制定了“东京湾再生行动计划”。大阪湾也于2004年制定了“大阪湾再生行动计划”等等。通过这些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对污染排放最多的大都市圈进行管理,从而有效地控制了污染源。

 

海洋环境的安全保障。

防患于未然。基于海防法,针对船舶合理实施油、有害液体物质等废弃物的排放、焚烧规定的同时,确保船舶的构造、设备等相关技术适应性的检查和交付海洋污染防治证书等。另外,对停靠在日本港的外国船舶进行入港检查。

 

关于水底沙土的排除规定。基于部分港湾等的底质含有高浓度二恶英类物质,修改海防法施行令等,不仅设定了往填埋场所等排放水底沙土的排放基准,还制定了含有二恶英类水底沙土相关的处理准则,以谋求合理的处理、处分。

 

核定尚未核定的液体物质。实施了由船舶运输的有害液体物质等的排放规定,核定了自1987年从海洋环境安全保障的立场未确认其有害性的液体物质,已核定、告示的物质有148种。

 

海洋污染防治指导。日本在全国各地举行海洋环境保护讲座等,以此来提高国民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活动。在海洋环境保护推进周期间进行集中指导、启蒙教育。

 

关于船舶的非法抛弃。通过给废船贴上记载有指导废船早期适当处分内容的“废船指导票”,扫除废船的非法抛弃案。另外,实际调查因触礁、沉船或其他事故对渔场环境和渔业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还制作了应对触礁、沉船等事故的行动指南手册。

 

6.整顿排除油污染损害等防除体制。基于OPRC条约及“油污染事件准备及应对国家紧急时计划”,为从保障环境安全的观点确实应对油污染事件,制作并公布脆弱沿岸海域图;针对相关地方公共团体、民间团体等,从事件发生的环境保护方面实施应对相关应有状态知识的普及、研修训练;关于油污染事件发生时,以地方公共团体职员等为对象实施研修,对伤病鸟兽合理地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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