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运输鉴定中时常会看到两个定义: 1、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是/否)? 2、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什么是《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在制定该名录时是根据根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但未适用所有的联合国GHS内的分类模块。但凡在分类体系内的化学品都属于是危险化学品,具体定义和确定原则如下: 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下列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 1.物理危险 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1.1、1.2、1.3、1.4。 2.健康危害 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类别3。 3.环境危害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类别2 特别注意:以上3类危害只例举一种,具体详见法规。 举例说明:产品为空气清新剂,分类:H222:极其易燃气雾剂。H229:压力容器:遇热可爆。 l 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是/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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