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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严重后果的危险货物的具体安全规定

在执行本国的安全规定方面,主管部门应考虑制定方案,确定从事有严重后果的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以便传达有关安全的信息。 注: 除本规章中的安全规定外,主管部门可出于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以外的理由实行补充安全规定。为避免因爆炸物安全标记各不

在执行本国的安全规定方面,主管部门应考虑制定方案,确定从事有严重后果的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以便传达有关安全的信息。

注:除本规章中的安全规定外,主管部门可出于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以外的理由实行补充安全规定。为避免因爆炸物安全标记各不相同而妨碍国际多式联运,建议按照国际统一标准格式制作标记(例如,欧洲联盟委员会第2008/43/EC 号指令)。

 

安全计划

从事有严重后果的危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发货人和其他人(包括基础设施管理人),应采取、执行和遵守至少达到规章范本中1.4.3.2.2.2 中规定的各项要点的安全计划。规章范本中1.4.3.2.2.2 安全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明确的安全责任分工,交给胜任和符合条件的人,有履行其责任的相应权威;

(b) 运输的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类型的记录;

(c) 查检正在进行的作业,评估容易发生的问题,可视情况包括运输方式之间的转换、

临时转运储存、搬运和分发等;

(d) 清楚的措施规定,包括培训、政策(包括在高危险情况下的对策、对新雇员/聘用的核准等)、操作规程(例如,在已知的情况下选择/使用路径、临时存放的危险货物的接触范围、与不安全基础设施的距离等)、用来降低安全危险的设备和资源等;

(e) 对安全危险、违反安全的问题或安全事故,行之有效和最新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f) 评估和测试安全计划的程序,定期审查和更新计划的程序;

(g) 计划中确保运输信息安全的措施;和

(h) 采取安全措施,尽可能限制运输资料的分发。(这方面的措施不应排除本规章第5.4章要求的运输单据的规定)。

承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应相互合作,并与有关当局合作,交换危险信息、采取适当安

全措施,并对安全事故作出反应。

    对放射性物质而言,如果已适用《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INFCIRC/274/Rev.1,原子能机构,维也纳(1980))和原子能机构通报《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核安保建议》(INFCIRC/225/Rev.5,原子能机构,维也纳(2011))的规定,即视为符合本章和第7.2.4 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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