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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如何登记,需要一书一签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GH

MSDS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即物质安全说明书,亦可译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数据说明书。GHS英文全称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全球协调制度”。如果化学物质或



一、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第三条”做出如下解释: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先行版为2015版),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二、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数据、资料填写问题,危险化学品如何登记,需要一书一签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GHS安全标签吗?

 

1.关于化学品GHS类别、警示词、象形图、危险性说明及防范说明的填写说明

根据新的登记文书要求,在登记系统中“分类和标签信息”栏,应填写该化学品的整体而非某个组分的分类和标签信息。其中,“危险性类别”栏,目前根据企业自分类及参考分类情况填写,且要与相应的数据对应;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发布后,根据其指南文件中的“危险性类别”填写。

“危险性说明”和“防范说明”,填写GB 30000系列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对固定的短语,分为预防措施、应急相应、安全储存、废弃处置四部分。(具体详见GB 30000系列国家标准。)

 

2.关于中间产品的上报问题,需要一书一签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GHS安全标签吗?

根据登记文书要求,“中间产品”是指“生产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并根据目前技术已知的、稳定存在的且不向外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对需登记的中间产品,企业仍需对中间产品编写“一书一签”,但由于中间产品不对外销售,因此中间产品的“一书一签”只在企业内部使用。

这里的“一书一签”是指:按GB 16483和GB 15258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MSDS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即物质安全说明书,亦可译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数据说明书。GHS英文全称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全球协调制度”。如果化学物质或者混合物,依据GHS的分类规则,具有危害分类,应制作GHS标签

 

3.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需上报的纸质材料

各地登记办公室向化学品登记中心上报纸质登记材料时,只上报《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两份,分别由登记中心和省登记办存档),工商营业执照等其他纸质材料由登记办公室审核后自行存档。需上报登记材料包括:

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

2)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制件1份;

3)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4)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

5)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4.对“物理化学性质”栏数据来源的填写说明

“物理化学性质”栏,分为选填项部分和必填项部分。对于“熔点/凝固点(℃)”、“沸点或初沸点(℃)”等11项必填内容,除需填写该化学品有关理化数据外,还需填写其数据来源。如该数据是通过实验获得的,需填写实验报告编号、实验室名称、测试时间等内容。

 

三、关于企业应急咨询电话设置的问题,需要一书一签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GHS安全标签吗?

 

1.企业自行设置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且为固定电话号码,号码应印在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该电话不得挪作他用;

2)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3)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应当每天24小时开通,并有专职人员职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2.关于进口企业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问题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为了落实上述规定,从促进进口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符合《办法》规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均视为提供了应急咨询电话:

 (1)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提供自行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2)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提供委托登记机构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3)国外供应商提供在中国国内自行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4)国外供应商提供委托国国内登记机构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其他要求详见各地省市安监局网上申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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