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液体,在运输的时候,不管是海运,还是陆运,都必须要提供符合最新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也就是SDS。常见的易燃液体有:乙醇,汽油,油性油漆,溶剂油等。
有关易燃液体的分类和运输包装规定,以下做详细介绍:
本类包括易燃液体和液态退敏爆炸品。 1、易燃液体,是指易燃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有固体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或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6℃。易燃液体还包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液体: a)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 b)以液态在高温条件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气的物质。
2、液态退敏爆炸品,是指为抑制爆炸性物质的爆炸性能,将爆炸性物质溶解或悬浮在水中或其他液态物质后,而形成的均匀液态混合物。 易燃液体的定义,但闪点高于35℃而且不持续燃烧的液体,在本标准中不视为易燃液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液体被视为不能持续燃烧: a)按照GB/T 21622规定进行持续燃烧试验,结果表明不能持续燃烧的液体; b)按照GB/T 3536确定的燃点大于100℃的液体; c)按质量含水大于90%且混溶于水的溶液。
第3类危险货物包装类别的划分 易燃液体的包装类别根据“按易燃性划分的危险类别表(表3)”中的闪点(闭杯)和初沸点确定。 按易燃性划分的危险类别表
1. 对于易燃且易燃为其唯一危险性的液体,使用上表确定其危险类别。
2. 对于另有其他危险性的液体,应考虑到表3确定的危险类别和根据其他危险性的严重程度确定的危险类别,按照其主要危险性确定分类和包装类别。
3. 闪点低于23℃的粘性物质,例如色漆、瓷釉、喷漆、清漆、粘合剂和抛光剂等,可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5修订版)(以下简称“《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2.3小节规定的程序根据下列内容划入III类包装: a)用流过时间(秒)表示的粘度; b)闭杯闪点; c)溶剂分离试验。
4. 闪点低于23℃的粘性易燃液体,例如油漆、瓷釉、喷漆、清漆、粘合剂和抛光剂等,如符合下列条件则划入III类包装: a)在溶剂分离试验中,清澈的溶剂分离层少于3%; b)混合物或任何分离溶剂都不符合6.1项或第8类的标准。
5. 由于在高温下进行运输而被划为易燃液体的物质,列入III类包装。
6. 具有下列性质的粘性物质: ——闪点在23℃至60℃之间; ——无毒性、腐蚀性或环境危险; ——含硝化纤维素不超过20%,而且硝化纤维素按干重含氮不超过12.6%; ——装在容量小于450L的贮器内。 如符合下列条件即不受本标准的约束(空运除外): a)在溶剂分离试验(见GB/T21624)中,溶剂分离层的高度小于总高度的3%; b)在用直径6 mm的喷嘴进行的粘度试验(见《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2.4.3小节)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流过时间大于或等于60s; 2)流过时间大于或等于40s,且粘性物质含有不超过60%的第3类物质。
运输标签 易燃液体的运输标签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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