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4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通知中指出要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2019年6月份,应急管理部官网显示,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尚勇带队前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我部近期立法修法工作进行沟通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主持会议。 2020年1月5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这意味着《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是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上升为法律。
以下截取部分有关SDS和标签内容:
一、危化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标签的要求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五十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并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
二、处罚条例
第六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四、
第一百一+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十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
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未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或者紧急情况应当采取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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