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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使用中型散装容器的附加一般规定

危险货物应装在质量良好的包装中,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包装应足够坚固,能够承受运输过程中通常遇到的冲击和荷载,包括货物运输单元之间、货物运输单元与仓库之间的转运,以及一切搬离托盘或集合包装等随后的人工或机械装卸。 中型散装容器 当中型

危险货物应装在质量良好的包装中,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包装应足够坚固,能够承受运输过程中通常遇到的冲击和荷载,包括货物运输单元之间、货物运输单元与仓库之间的转运,以及一切搬离托盘或集合包装等随后的人工或机械装卸。

中型散装容器

当中型散装容器用于运输闪点等于或低于60℃ (闭杯)的液体时,或运输易于引起粉尘爆炸的粉末物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静电放电的危险。

每个金属、硬塑料和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应按照规章范本中6.5.4.4 或6.5.4.5 做相应的检验和试验:

• 在投入使用前;

• 此后根据情况,在间隔不超过两年半和五年之内;

• 在修理或改制之后,再次用于运输之前。

中型散装容器在最近一次定期试验或定期检验有效期满之日后,不得装货及提交运输。不过,在最近一次定期试验或检验有效期满之日前装货的中型散装容器,可提交运输,但时间不得超过最近一次定期试验或检验有效期满之日三个月。此外,在下列情况下,中型散装容器可在最近一次定期试验或检验有效期满之日后交运:

(a) 在卸空后但清洗前,以便在重新装货前进行所要求的试验或检验;和

(b) 除非主管部门另有批准,在最近一次定期试验或检验期满之日后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间内,目的是将危险货物或残余物运回作适当处置或回收。这一豁免应在运输单据中注明。

31HZ2 型的中型散装容器,应装至外壳体积的至少80%,并始终用封闭的货物运输单元运载。

除非金属、硬塑料、复合和柔性中型散装容器的例行维修是由中型散装容器的所有人进行的,其所属国家和名称或指定代号已永久性地标记在中型散装容器上,否则进行例行维修的当事方应在中型散装容器上靠近制造商的联合国设计类型标记处耐久地作如下标记:

(a) 进行例行维修的国家;

(b) 进行例行维修的当事方名称或指定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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