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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之-环境危险货物的特殊标记

危险货物包件在托运前,货物所有人需要依据特定运输方式法规(例如,海运IMDG code,空运IATA-DGR等)在包装外表面加贴正确的运输标签(Lable)和运输标记(Mark)。 危害环境物质的特殊标记规定 除非本规章范本另有规定,凡装有危害环境物质(UN 3077 和UN 3

危险货物包件在托运前,货物所有人需要依据特定运输方式法规(例如,海运IMDG code,空运IATA-DGR等)在包装外表面加贴正确的运输标签(Lable)和运输标记(Mark)。

危害环境物质的特殊标记规定

除非本规章范本另有规定,凡装有危害环境物质(UN 3077 和UN 3082)的包装件,满足2.9.3 中的标准者,应耐久地标上危害环境物质标记。

危害环境物质的标记,应按下图所示。

 

标记应为正方形,取45 度角(菱形)摆放。符号(鱼和树)为黑色白底或适当的反差底色。最小尺寸100 毫米×100 毫米,菱形边线的最小宽度为2 毫米。如包装件的大小需要,尺寸/边线宽度可以压缩,但标记应清楚易见。所有要素均应与图示比例大致相当。在未明确规定尺寸的情况下,所有要素均应与图示比例大致相当。

注:除了包装件应显示危害环境物质标记的各项要求之外,还应适用标签规定。

包装件标记要求:

(a) 应明显可见而且易辨读;

(b) 应能够经受日晒雨淋而不显著减少其效果;

(c) 应展示在包装件外表面的反衬底色上;和

(d) 不得与可能大大降低其效果的其他包装件标记放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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