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是将两个或多个不相容的物质或物品分开的过程,如果这些货物包装或积载在一起时,对于危险货物来讲一旦发生泄漏、渗漏或其他事故会发生不确定的危险。 不相兼容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应彼此隔离。对隔离而言,当两种物质或物品堆放在一起可能因发生渗漏、溢出或任何其他意外而造成不当危险性时,这两种物质或物品即被认为是互不兼容的。 不相兼容的危险货物之间可能发生的反应,引起的危险程度可能各不相同,所需的隔离安排也相应地有所不同。在某些情况下,只需将不相兼容的危险货物之间保持一定距离即可做到这种隔离。这些危险货物之间的空间,可以用与这些危险物质或物品相兼容的货物填充。 规章范本规定本质上属于通则。每种具体运输方式的隔离要求应依据下列原则: (a) 不相兼容的危险货物应彼此隔离,以便在发生意外渗漏或溢出,或任何其他事故时将危险有效地降到最低程度; (b) 危险货物堆装在一起时,应使用对其中任何货物最严格的隔离要求; (c) 对于需要贴上次要危险性标签的包装件,如次要危险性要求的隔离比主要危险性要求的隔离更严格时,应采用适用于次要危险性的隔离要求。 集合包装不得装有会互相起危险反应的危险货物。 四个隔离术语: 隔离1:又叫“远离”,“远离”——只要在水平垂直投影距离不少于3米,可以在同一舱室、同一货舱或甲板的不同高度积载。 隔离2:“隔离”——指应装载在不同的舱室或货舱,舱室之间的甲板必须是防火防液的。若在舱面积载,水平距离应不小于6米。 隔离3:“用一个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按垂直或水平方向隔离一个舱室或货舱。如舱面积载,水平距离应不少于12米。 隔离4:“用一个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即在水平方向隔离一个货舱。单独的垂向隔离不符合这一要求。舱面积载时,水平距离应不少于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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