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疾控局发布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为加强水环境风险防控,保障公众健康与水生态安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公告2019年第28号),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会同国家疾控局编制发布了第二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收录了11种(类)化学物质,其中包括铊及铊化合物、氰化物(易释放氰化物)、五氯酚及五氯酚钠、苯、甲苯、硝基苯类物质(2,4-二硝基甲苯)、苯胺类物质(邻甲苯胺)、1,1-二氯乙烯、六氯丁二烯、多环芳烃类物质(包括:苯并[a]蒽、苯并[a]菲、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蒽、二苯并[a,h]蒽)和二噁英类物质(包括: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多氯二苯并呋喃)。 从成分组成来看,这些化学物质包含有机物9种(类),重金属及无机化合物2类。从危害来看,这些化学物质具有持久性和累积性,对水生生物具有2类以上的急性毒性和慢性毒性,通过水环境接触可对人体产生2类以上的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效应以及其他高危害特性。从行业分类来看,这些化学物质涉及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等5个门类下的20个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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