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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感染性物质的包装制造与标记要求

危险货物的第6 类为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分为 “ 6.1 项 毒性物质 ”和“ 6.2 项 感染性物质 ”。 6.2 项 感染性物质又分为: A类和B类,其中A类为:以某种形式运输的感染性物质,在与之发生接触时,可造成健康的人或动物的永久性失残、生命危险或致命疾

危险货物的第6 类为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分为6.1 项 毒性物质”和“6.2 项 感染性物质”。6.2 项 感染性物质又分为:A类和B类,其中A类为:以某种形式运输的感染性物质,在与之发生接触时,可造成健康的人或动物的永久性失残、生命危险或致命疾病。

因这一类物质可能的伤害较大所以对包装的要求较严格,其一般要求如下。

包装的要求

以现行规章范本中6.1.4 中对包装的规定为基础。考虑到科学技术的进步,不反对使用不同于本章规格的包装,条件是效果相同,为主管部门所接受,并能达到规章范本中6.3.5 中所述的要求。本规章范本以外的其他试验方法,只要是相当的,也可以接受。

包装的制造和试验,应按照令主管部门满意的质量保证方案进行,以确保每一包装符合本章的要求。

ISO 16106:202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件――危险货物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ISO 9001 实用指南”,提供了应遵循程序的适当指南。

包装制造商及随后的经销商,应提供有关应遵守程序的资料,封闭装置(包括所需的垫圈)类型和尺寸的说明,以及为确保提交运输的包装件能够通过本章要求的性能试验所需的任何其他部件的说明。

表示包装类型的编码

包装编码之后可带有字母U”或“W”。字母“U”表示符合规章范本中6.3.5.1.6 要求的特别包装。字母W”表示包装的类型虽与编码所表示的相同,但其制造的规格不同于规章范本中6.1.4 中的规格,而根据规章范本中6.3.2.1 的要求被认为是等效的。

标记

拟按照本规章使用的每一包装都应带有耐久、易辨读、与包装相比位置合适、大小相当的明显标记。对于总质量大于30 千克的包装件,标记或标记复制件应放在包装顶部或侧面。字母、数字和符号应至少为12 毫米高,除非包装的容量为30 升或以下,或者最大净质量为30 千克,应则应至少6 毫米高,还除非包装的容量为5 升或以下,或者最大净质量为5 千克,应则尺寸大小应合适。

符合本节和规章范本中6.3.5 要求的包装,应作如下标记:

(a) 联合国包装符号这一符号仅用于证明包装、柔性散装容器、可移动罐柜或多单元气体容器符合第6.1、6.2、6.3、6.5、6.6、6.7 或6.8 章中的相关要求,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b) 6.1.2 中要求的表示包装类型的编码;

(c) 粗体字的“第6.2 ”;

(d) 包装制造年份的最后两位数;

(e) 批准标记的国家,以国际道路交通中车辆使用的标识符号显示;1

(f) 制造厂的名称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包装标志;

(g) 符合6.3.5.1.6 要求的包装,在紧接着上文(b)中要求的标记之后加入U”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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