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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定义下的爆炸品范围

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是一种固态或液态物质或混合物,本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而产生气体的温度、压力和速度之大,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烟火物质和混合物也属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即使它们不放出气体。 烟火物质或烟火混合物,是通过非爆炸、自持放

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是一种固态或液态物质或混合物,本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而产生气体的温度、压力和速度之大,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烟火物质和混合物也属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即使它们不放出气体。

烟火物质或烟火混合物,是通过非爆炸、自持放热化学反应,产生热、光、声、气体、烟等效应或这些效应之组合的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

爆炸性物品,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的物品。

爆炸物类包括:

(a) 爆炸性物质和混合物;

(b) 爆炸性物品,但不包括下述装置:其中所含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由于其数量或特性,在意外或偶然点燃或引爆后,不会由于迸射、发火、冒烟、发热或巨响而在装置之外产生任何效应;

(c) 在上文(a)和(b)中未提及的为产生实际爆炸或烟火效应而制造的物质、混合物和物品。

爆炸物类排除适用:

(a) 硝酸铵乳胶、悬浮体或凝胶(ANEs),应符合《试验和标准手册》试验系列8 中将ANEs划为类别2 氧化性液体(第2.13 章)或类别2 氧化性固体(第2.14 章)的标准;

(b) 根据第2.17 章所述标准,符合划为退敏爆炸物分类标准的物质和混合物;

(c) 不是为了本身产生爆炸或烟火效应而制造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物质和混合物:

1)、根据第2.8 章所述标准是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2)、根据第2.15 章所述标准是有机过氧化物;

3)、根据《试验和标准手册》附录6 所述筛选程序,被认为不具有爆炸性;

4)、根据《试验和标准手册》试验系列2,太不敏感而不能列入本危险种类;

5)、根据《试验和标准手册》试验系列6 的结果,被排除在《联合国规章范本》第1

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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