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是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主要公示化学品的危害信息之一,另外一个为标签。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分为16个大项及若干小项。其中第一大项为:一、化学品及企业标识;第三大项为:成分/组成信息。 在制作混合物或单物质的时候通常会出现以下名词:商品名称、化学品名称、其他名称等。以下内容主要讲下如何在SDS中对这些名称作标识,UN GHS写了一般要求;GB/T 17519-2013写了详细要求。 一、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11修订版要求 1、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1)、全球统一制度产品标识符:物质或混合物的标识(全球统一制度产品标识符),应与标签上的完全相同。如果使用一种通用安全数据单涵盖一种物质或混合物的若干轻微变种,则安全数据单上应列出所有名称和变种,或在安全数据单上清楚地说明所包含的物质范围。 2)、其他标识办法:在全球统一制度产品标识符之外,或作为一种选择,物质或混合物的标识也可使用其他名称、编号、公司产品代码,或其他特殊的标识。如果适用,还可提供物质或混合物标签或俗知的其他名称或异名。 2、成分/组成信息 1)、物质:物质的名称是其普通化学名称。化学名称可能与全球统一制度的产品标识符完全相同。应根据情况,提供普通名称(俗名)或同物异名。 2)、对于混合物,在全球统一制度意义下对健康或环境有危害的、存在量超过其临界水平的所有危险成分,均应提供其化学名称、识别号码以及浓度或浓度范围。制造商或供应商可选择列出所有成分,包括无危险性的成分。 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 17519-2013)要求 1、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1)、标明化学品的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中英文名称应与标签上的名称一致。化学品属于物质的可填写其化学名称或常用名(俗名);属于混合物的可填写其商品名称或混合物名称;属于农药的应填写其通用名称。建议同时标注供应商为该化学品编写的产品代码。 2)、中文化学名称应按照中国化学会推荐使用的无机化学命名原则和有机化学命名原则确定;英文化学名称应按照国际纯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推荐使用的IUPAC命名法确定。英文化学名称过长可使用其缩写,但应在SDS的第3部分--成分/组成信息中给出其全称。 3)、农药的中英文通用名称应分别按照GB4839和ISO1750填写。 2、成分/组成信息 1)、物质 n 按照“1、化学品及企业标识”的要求注明物质的名称。 n 提供物质的美国化学文摘登记号(CAS号)及其他标识符。 n 应列明包括对该物质的危险性分类产生影响的杂质和稳定剂在内的所有危险组分的名称,以及浓度或浓度范围。 2)、混合物 1)、不必列明混合物的所有组分。 2)、如果按照GHS标准被分类为危险的组分,且其含量等于或大于浓度限值(见GB/T 17519-2013表1),应列出其名称、浓度或浓度范围。 3)、按照“1、化学品及企业标识”的要求提供列出组分物质的名称。 4)、按照递减顺序标注组分的质量或体积分数或浓度范围。 5)、除保密组分外,应提供列出组分的美国化学文摘登记号(CAS号)及其他标识符。 6)、对于混合物中供应商需要保密的组分,根据需要保密的具体情况,组分的真实名称、CAS号可不写,但应在SDS的相关部分列明其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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