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月1日起,《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简称 商检部门提醒,首先需要对出口产品的分类、标签、包装进行更新。我国目前对化学品包装标签中对化学品的危害性描述和防范措施与CLP有着不用程度的差异,需要按照CLP的要求在细节上作出更改。以甲醇的新旧标签为例,原有分类是“高度可燃、有毒”,对应的危害描述是“高度可燃;吞食和皮肤接触以及吸入有毒;若吸入、接触皮肤和吞食,会产生严重的不可逆的危险”。而在CLP法规要求下,分类需改为“可燃液体2类、急性毒性3类、有特异靶器官毒性”,危害描述需改为“易燃液体和蒸气;吸入有毒;吞咽有毒;对器官造成损害”。同时,标志危害的图标也要作出更改。
其次,企业需向CLP法规实施机构ECHA进行通报。早在CLP法规之前,欧盟已经有对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进行规范的文件,即DSD指令和DPD指令,但国内多数化工出口企业这两项指令的执行并不到位,不过出口却未受阻碍。因此,有部分出口企业怀疑CLP是否会重蹈覆辙、宣而不行。对此,商检部门强调,作为“法规”的CLP,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其法律层次和执行力度将和早先的REACH一样严格,企业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最后,出口企业还需要更换符合CLP法规的化学品安全数据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