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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LP法规|全球GHS版本SDS实施相关介绍

GHS :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lobally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of Chemicals) ,简称 GHS 。 CLP (EU-CLP:Regulation(EC)1272/2008): 欧盟 CLP 法规的全称是:《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 欧

GHS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of Chemicals),简称GHS

 

CLP(EU-CLP:Regulation(EC)1272/2008):

欧盟CLP法规的全称是:《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

 

欧盟CLP法规是与联合国的化学品分类与标签全球协调制度GHS)一脉相承,也是GHS在欧盟的具体体现,同时与欧盟REACH法规相辅相成的一部法规。

 

它针对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的最终文本,也是欧盟执行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有关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规定的组成部分。它对REACH法规起到了巩固作用,为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维护的注册物质的分类和标签数据库的建立提供了相应规则。

 

新的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EU-CLP:Regulation(EC) 1272/2008)已于2009年1月20日开始执行,EU-CLP贯彻了联合国全球化学品分类与标签统一协调制度(GHS),将逐步取代欧盟原有的两个指令:Directive 67/548/EEC(物质的分类与标签)和Directive 1999/45/EC(配制品的分类与标签)。

 

从2015年6月1日起,欧盟CLP法规(Classification, Labeling and PackagingRegulation)将会成为物质与混合物分类和标签的唯一法规。

 

该法规的实施,标志着企业除了应对REACH法规以外,同时也需要符合CLP法规的要求,方能顺利的实行对欧贸易。根据CLP法规第4条规定,如果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 不符合CLP法规要求,将不能投放欧盟市场。

 

2013年6月1日欧盟发布法规No 487/2013,与全球化学品同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四修订版一致,对物质与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EC) No 1272/2008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包括:

1 不稳定化学气体和非易燃气溶胶属危险品分类。

2 合理的警告语。

3 废除对物质分类为腐蚀金属的贴标要求,但与皮肤或眼睛接触的产品除外。

4 对容量不超过10ml的产品,减少内包装的贴标,但只针对外包装拥有完整标签的产品,或该物质和混合物只用于科学研究和开发,质量控制分析的用途。

 

这些要求生效日期如下:

A 物质:2014年12月1日生效,以下情况除外:

物质已经按照法规(EC) No 1272/2008正确分类、标签和包装,并且在2014年12月1日前已经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不需要根据新欧盟法规No 487/2013重新分类,贴标和包装;该过渡期在2016年12月1日截止。

B混合物:2015年6月1日生效,以下情况除外:

混合物已经按照(EC) No 1272/2008或1999/45/EC指令正确分类、标签和包装,并且在2015年6月1日前已经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不需要根据新欧盟法规No 487/2013重新贴标和包装;该过渡期在2017年6月1日截止。

CLP法规逐步实施的具体时间表以及内容请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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