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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使用消毒剂注意事项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严峻,部分地区出现消毒剂供应紧张问题。为保障全国消毒剂的有效供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严峻,部分地区出现消毒剂供应紧张问题。为保障全国消毒剂的有效供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急上市的醇类消毒剂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含量合格后可上市销售使用,醇类手消毒剂醇类有效成分浓度>60%V/V),其他乙醇消毒液原料应当符合GB26373-2010《乙醇消毒剂卫生要求》且乙醇含量为70%-80%V/V)。


  二、紧急上市的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消毒剂、过氧乙酸消毒剂,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和pH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可上市销售使用。84消毒液有效期限定为3个月(有稳定性检测报告的除外)。


  三、已备案上市的消毒剂,产品责任单位因扩大其生产规模而增加生产线、生产车间或生产地点的,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和pH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可上市销售使用。


  上述紧急上市消毒剂的国内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应当及时向属地消毒产品备案部门提交消毒剂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和pH检测合格报告)。与已备案产品同类的进口消毒剂,在华责任单位向属地消毒产品备案部门提交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国外产品上市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后,可先行上市销售使用。


上述紧急上市消毒剂在上市销售使用的同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WS628-201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测,并按规定进行备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结束后,产品责任单位未完成检验和备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紧急上市消毒剂。有继续生产销售意愿的,应当按照原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各单位包括家庭大量使用消毒剂,那么在使用时应该注意什么,以上消毒剂有什么危害。过氧乙酸CAS:79-21-0消毒为例,根据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对其危害判定为:

危险性类别

危险说明代码

急性毒性―经口,类别4

急性毒性―经皮,类别4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急性毒性―吸入,类别4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险,类别1

H302:吞咽有害

H312:皮肤接触有害。

H314:造成严重皮肤灼伤和眼损伤。

H318:造成严重眼损伤。

H332:吸入有害。

H400: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


所以在使用消毒剂时,要做好防护工作:避免接触眼睛以及皮肤,消毒后注意通风,避免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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