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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P是如何影响SDS的

CLP是Classification,LabellingandPackagingofsubstancesandmixtures的首字母缩写,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及包装,具体法规号为ECNO.1272/2008。...

 

首先,了解下什么是CLP。
CLP是Classification,LabellingandPackagingofsubstancesandmixtures的首字母缩写,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及包装,具体法规号为ECNO.1272/2008。该法规于2009年1月20日生效,并规定2010年12月1日起,物质必须按CLP法规进行分类,标签和包装;在2010年12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所有有害物质或将进行REACH注册的物质必须于2011年1月3日前向ECHA通报;2010年12月1日后投放市场的所有有害物质或将进行REACH注册的物质要在一个月内向ECHA通报;2015年6月1日起,混合物强制按照CL法规进行分类,标签及包装。
 
CLP法规与联合国于2002年制定的GHS(化学品分类与标签全球协调制度)相辅相成,在该制度的基础上,结合REACH法规,对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及包装作了修改。CLP法规涵盖面比较泛,不论产品每年出口量多少,所有有可能产生危害的物质和混合物都受CLP制约。
 
参照欧盟物质分类与标签管理的指令67/548/EEC(即DSD指令)及混合物的分类标签指令1999/45/EEC(即DPD指令),危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如下:
 

 

 

参照CLP法规(ECNO.1272/2008),危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如下:

 


 

 

 

从2010年12月1日起,进入欧盟海关和在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物质如果没有按CLP法规的要求更新安全数据表和标签,则被视作违反CLP法规,将遭遇货物滞港、退货、罚款等情况。
 
因此,企业必须及时更新符合CLP法规的安全数据表(SDS)。在2010年12月1日到2015年6月1日之间,物质安全数据表上必须强制性同时具备CLP和DSD两个分类体系的分类信息;配制品的安全数据表可以延续使用DPD的要求,若要使用CLP分类,则标签上只能体现CLP分类体系的分类信息。2015年6月1日之后,DSD和DPD废除,SDS上必须体现参照CLP法规进行的分类信息。
 
 
附加阅读资料:
 
成分分析表与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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