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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实施GHS现状-CLP与GHS的相结合

欧盟和欧洲经济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

 

欧盟和欧洲经济区:
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荷兰和英国。欧盟候选国克罗地亚、土耳其和马耳他共和国已开始实施现行法律。
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是欧洲经济区(EEA)的成员也适用于欧盟GHS法规。 1.牵头部门:企业和工业总司;交通和运输总司;环境总司;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欧洲化学品管理局 2.相关立法:生产使用领域2008年12月16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20081272号)(CLP法规);修订REACH法规1907/2006(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 3.实施情况1.2009年1月20实施CLP法规,CLP法规对物质和混合物重新分类和标签设立了过渡期,即物质于2010年11月30日前重新分类,混合物于2015年5月31日前重新分类。2.第一步,适应技术进步(ATP)的CLP法规于2009年9月25日生效。供应商应最晚2010年12月1日前执行相应的标签和包装的规定。3.第二步,使CLP法规符合GHS第三次修订版的规定,预计将在2011年上半年公布。4.CLP法规:主要实行企业自我分类制度;采用GHS的一般原则;CLP法规使用GHS“积木原则”和其他一些选项,以适应欧盟的需求;尽可能使范围接近欧盟现有规定。植物保护产品和杀菌剂在生产和使用方面的GHS分类和标签法规的范文与欧盟现行制度相一致; 欧盟尚未由GHS所覆盖涵盖的其他领域应保持目前的保护水平,例如EUH014(“与水反应剧烈”)或EUH066(“反复接触可能导致皮肤干燥或开裂”); 确保与运输法律的一致性。以下危险等级/类别,其中不包括在欧盟对生产和使用的现行法律中,但作为交通领域法律的一部分已经实施,包括“压力下的气体”、“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类型C至G)、“自热物质和混合物”、“氧化性液体”(3类)、“氧化性固体”(3类)和“金属腐蚀”; 不包括下列危害类别(因为它们不是欧盟现行法律的一部分,且并不需要与运输的法律保持一致):“易燃液体”(4类)、“急性毒性”(5类)、“皮肤腐蚀/刺激“(3类)、“吸入危险”(第2类)和“急性水生毒性”(第2类和第3类); REACH法规附件二已符合GHS安全数据表的规定(2010年5月20日)。 

在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网站上发布GHS实施导则,用于指导企业和主管部门如何实施CLP法规的规定。

 

以上内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加阅读资料:

GHS简述及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公告要素

各国实施GHS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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