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容器标签总的基本原则应当是: (a) 所有适用的GHS标签内容均应尽可能显示在直接盛装危险物质或混合物的容器上; (b) 如果不可能将所有适用的标签内容均放在直接容器上,可根据GHS 中“标签”的定义,采用其他全部危险信息的方法。影响这一做法的主要因素包括: ①直接容器的形状或大小; ② 应当列入的标签项目数量,特别是当物质或混合物符合多个危险类别的分类标准时; ③以一种以上正式语文显示标签项目的需要。 (c) 如果危险物质或货物的数量很少,供应商有数据表明,主管部门也确定,不存在危害人类健康和/或环境的可能性,则标签内容可以从直接容器上省去; (d) 如果物质或混合物的数量低于某一数额,主管部门对某些危险类别或分类可允许在直接容器上省略某些标签内容; (e) 直接容器上的一些标签内容,可能需要在产品寿命的整个周期保留,例如为便于工人或消费者继续使用。
特殊标签安排: 主管部门可允许在标签和安全数据单(SDS)上,或只通过安全数据单公示有关致癌物、生殖毒性和反复接触的特定目标器官毒性的某些危险信息 (依据这些种类的相关临界值而定)。 同样,对于金属和合金,在它们以块状、不能分散的形式供应时,主管部门可允许只通过安全数据单(SDS)公示危险信息。 当物质或混合物按对金属具有腐蚀性但对皮肤和/或眼无腐蚀性进行分类时,主管部门可做出选择,将供消费者使用、包装完好的最终产品,允许在这类物质或混合物的标签上省略有关“金属腐蚀性”的危险象形图。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国家对产品使用小标签时的容器大小限定值也不同。应根据进口国的相关法规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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