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作为一种传统娱乐品和文化象征,在中国已有悠久的历史。烟花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它不仅是庆祝节日、婚礼和其他重要场合增添喜庆气氛的方式,也是民间艺术的一种表现形式。 其带来欢乐的同时,其危险性也不可小觑。这个春节“烟花”狠狠地给我们“上了一课”。 2026年2月22日,一名33岁男子在燃放烟花时因产品炸膛当场身亡。事发地为烟花限放区,初步定性为意外事件,当地多部门已介入调查烟花来源与质量。 2026年2月18日14时24分,宜城市郑集镇千和烟花爆竹专营店发生爆燃,过火面积约100余平方米,造成12人死亡。 2026年2月15日14时30分许,东海县石榴街道东安村一烟花爆竹经营部因附近村民燃放不当引发爆燃,造成8人死亡、2人轻微灼伤。 GHS中的“烟花” 在GHS中烟花被归类为爆炸物品,定义: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是一种固态或液态物质或混合物,本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而产生气体的温度、压力和速度之大,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烟火物质和混合物也属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即使它们不放出气体。 烟火物质或烟火混合物,是通过非爆炸、自持放热化学反应,产生热、光、声、气体、烟等效应或这些效应之组合的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 危险货物运输中的“烟花” 通常烟花被列入“第1 类:爆炸物”,但是爆炸物有6小项: 1.1.1项: 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1.2项: 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1.3项: 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兼有这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1.4项: 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1.5项: 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1.1.6项: 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烟花通常根据试验系列6(试验和标准手册) 得出的试验数据,划入1.1 项、1.2 项、1.3 项和1.4 项等危险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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