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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安法”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于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管理从原来的《危险化学品条例》(行政法规)监管,增加了一个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于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管理从原来的《危险化学品条例》(行政法规)监管,增加了一个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法律),意味着其法律效力上升一个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有关危险品登记要求如下: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或者其他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国家对研究开发、试产试销过程中的低量低释放、低暴露的危险化学品等免予登记。免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数据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督管理、能源、军事机关等单位共享。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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