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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GHS标准SDS报告/GHS法规,欧盟国家SDS哪里去做?

欧盟和欧洲经济区GHS介绍 目前,以下27个国家是欧盟的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



欧盟和欧洲经济区GHS介绍


目前,以下27个国家是欧盟的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荷兰和英国。


候选成员国克罗地亚,土耳其和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已经开始执行现行立法。


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是欧洲经济区(EEA)的成员。欧洲经济区协定允许他们参与到欧盟内部市场,但同时不需要承担欧盟成员国的全部责任。欧洲经济区涵盖地区的所有新的共同体立法通过欧洲经济区联合委员会的决定整合至协定中,随之成为欧洲经济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的国内立法的一部分。这也同样适用于欧盟实施GHS的法规。


相关部门:

企业和产业总署

移动和运输总署
环境总署健康和消费者总署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


主要相关立法

供应和使用部门:

欧洲议会法规(EC)NO 1272/2008和2008年12月16号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理事会,修改和废除67/548和1999/45/EC指令,修订法规(EC) No 1907/2006REACH法规(EC) 1907/2006(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法规)

危险货物运输:

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关于危险货物内陆运输的指令2008/68/EC在欧盟和非欧盟国家之间危险货物的国际运输:通过国际法律文件、建议书、准则和指导方针实施。


GHS实施情况:

危险货物运输:

已实施指令2008/68/EC应用于在欧盟成员国之间通过公路,铁路或者内陆水道运输的危险货物。它直接参考联合国示范法规关于公路,铁路或者内陆水道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关法律文件实施条例(例如:欧盟有关通过公路、铁路和内陆水道运输的危险货物的协议(ADN)和关于国际铁道运输危险货物的法规(RID)。

‍‍

‍‍指令在2008年10月20日生效。随着采用该指令,以下指令被废除‍‍: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指令94/55/EC and 96/49/EC (增补版);关于危险货物安全顾问的指令96/35/EC and 2000/18/EC;及关于国家减损指令94/55/EC 和 96/49/EC 的委员会决定2005/263/EC 和 2005/180/EC (增补版) 。


供应和使用部门:

自2009年2月20日实施(法规(EC)1272 / 2008)

法规(EC) No 1272/2008(以下称为CLP法规),定义了现有法规和CLP法规一起适用的过渡期。法律规定生效以后,于2010年12月30号对物质进行重新分类,于2015年5月31号对混合物进行重新分类。理事会指令67/48/EEC 和1999/45/EC将在2015年6月1号最终废止。


CLP法规进步技术(ATP)

一.2009年9月25日,CLP法规技术进步(ATP)第一改编本生效。它将指令67/48/EEC技术进步第30版和31版转移到法规No 1272/2008下。供应商必须提供ATP第一版建立的统一的分类,最迟在2010年12月1日改变标签和包装,在此日期前允许使用先前的统一分类。


二.欧委会法规(EU) No 286/2011,在2011年4月19日生效,CLP基于GHS第三修订版修订,此次修订引入了一些新的危险分类。


三.欧委会法规(EU) No 618/2012,在2012年7月31日生效。新规则适用于2013年12月1日,目的是为了协调分类和更新物质的分类和标签(CLP法规附件 VI第3部分)。在这之前的过渡期此法规是非强制性的。


四.欧委会法规(EU) No 487/2013,CLP基于GHS第四版修订,2013年6月1日发表在欧盟观法杂志,在发表后20天生效,该修订法规中物质适用到2014年12月1日,混合物到2015年6月1日。


五.欧委会法规(EU) No 944/2013,在2013年10月24日生效,新的物质分类和标签的协调只在过渡期适用。


六.欧委会法规(EU)605 / 2014,在2014年6月5日发表,新的物质分类和标签制度(CLP:附件VI),克罗地亚的所有风险和预防语句的翻译介绍(CLP:附件 III和附件 IV),新法规于2014年6月26日生效,物质的统一分类和标签应用于2015年4月1日,修改后欧盟其他国家语言的法规包括克罗地亚翻译后的法规适用于从2014年12月1日起的物质和从2015年6月1日起的混合物。


附加指导信息:
关于怎样应用CLP法规的指南(工业和官方使用)可见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网站。

指令Directive 2008/112/EC和法规 (EC) 1336/2008通过修改以下列出的方面来实施GHS:

委员会指令76/768/EEC(化妆品);委员会指令88/378/EEC(玩具安全);
委员会指令1999/13/EC(某些活动和设备中使用有机溶剂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释放限制);
指令200/53/EC(报废车辆);
指令2002/96/EC(废弃电气和电子设备);
指令2004/42/EC(某些颜料、油漆和汽车修补涂料产品中使用有机溶剂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释放限制);
法规(EC) No 648/2004(洗涤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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