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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介绍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一、定义 严重眼损伤serioudeyedamage 将受试物适用于眼睛前部表面进行暴露接触,引起了眼部组织损伤,或出现严重的视觉衰退,且在暴露后的21d内尚不能完全恢复。 眼刺激eyeirritation 将受试物滴入眼睛前部表面进行暴露接触后,眼睛发生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一、定义

严重眼损伤serioudeyedamage

将受试物适用于眼睛前部表面进行暴露接触,引起了眼部组织损伤,或出现严重的视觉衰退,且在暴露后的21d内尚不能完全恢复。


眼刺激eyeirritation

将受试物滴入眼睛前部表面进行暴露接触后,眼睛发生的改变,且在暴露后的21d内出现的怪变可完全消失,恢复正常。


二、物质分类标准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分为物质类别1和物质类别2A,类别2B。

1.对眼部的不可逆效应/严重眼损伤(类别1)

2.对眼部的可逆效应(类别2)


三、混合物的分类

1.有混合物整体数据时混合物的分类

混合物将用物质的分类原则进行分类,并考虑试验和评价程序以完善这些危害分类的数据。


2.无混合物整体数据时混合物的分类:架桥原则。


3.气溶胶

气溶胶形态的混合物可以按试验过的非气溶胶形态的混合物分于同样的危害类别中,其前提是在喷雾时增加的喷射剂不影响该混合物的刺激/严重眼睛损伤性质即可。


4.有混合物的所有组分数据或只有一些组分数据时的混合物分类

1)为了利用现有数据达到混合物眼睛刺激/严重眼睛损伤分类目的,制定了下列假设并可应用于适宜于分层方法的场合:混合物的“相关组分”是指以浓度1%或以上的组分(固体、液体、粉尘、烟雾和蒸气为质量分数,对气体为体积分数),除非推测某组分以小于1%浓度存在时仍能与该混合物的眼睛刺激/严重眼睛损伤分类有关者(例如,有腐蚀组分的情况)。


2)通常,当能得到混合物的各组分数据而得不到整个混合物本身的数据时,混合物按眼睛刺激或对眼睛严重损伤的分类方法是建立在相加理论的基础上,即每种眼睛刺激或严重眼睛损伤的组分以其效率和浓度比例给予该混合物的整体眼睛刺激或严重眼睛损伤性。当严重眼睛损伤组分和腐蚀组分浓度低于类别1分类的浓度极限值,但是其浓度会给予该混合物分类为刺激物,各严重眼睛损伤组分和腐蚀组分使用加权系数10。当这样的组分浓度之和超过临界值/浓度极限值时,该混合物就被分类为严重眼睛损伤物或眼睛刺激物。


3)表3提供了临界值/浓度极限值,可用于确定该混合物是否应分类为对眼睛刺激物或严重损伤物质。

表3混合物按眼部危害物(类别1或类别2)分类时皮肤类别1和/或眼部类别1或2的组分浓度


4)当对某些类型的化学品进行分类时,如酸类与碱类、无机盐类、醛类、酚类和表面活性剂类必须特别小心。在表3中阐明的方法对于许多这样的物质在浓度小于1%分类是腐蚀物还是刺激物时不适用。对于含强酸或强碱的混合物,pH值应被用作分类原则。因为与表3中的浓度极限值相比pH值是更好的严重眼睛损伤指标。一种含有腐蚀或刺激组分不能根据表3中加和方法分类的混合物(由于化学特征使该方法不适用),如果其腐蚀组分含量不小于1%则应被分类为眼睛类别1,当其刺激组分含量不小于3%时应被分为眼睛类别2。具有表3中方法不适用的组分的混合物的分类列入表4中。


5)如果有数据显示一种或几种组分可以在浓度小于1%(严重眼睛损伤)或小于3%(眼睛刺激)时是严重眼睛损伤物或眼睛刺激物,则该混合物应相应地分类。


表4混合物划分为皮肤腐蚀/刺激物加和性方法不适用时的混合物组分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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